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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3年7月下)

     日期:2013-7-31
    2013年7月下: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1、《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
    公告指出,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就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告明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针对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告指出,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文对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省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意见》表示,要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与小微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促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的投资需求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机结合。
    《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通知》要求: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三是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简化相应审单要求,包括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四是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的条件,允许企业集团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境外存放;五是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制定《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需审单的新政策是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金额小、笔数多的实际特点制定的。5万美元这个分界点的确定,则是建立在对近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详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的。根据2012年数据统计结果,取消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单证审核,按笔数计算,可覆盖约88%的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从而便利了我国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而其余12%需在金融机构审核单证的服务贸易交易,其金额约占企业服务贸易交易总金额的92%。这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表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在备案程序上,首先,备案人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其次,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仅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没有合同(协议)的,可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近期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等行政审批项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等评比项目均在被取消之列。中央政府网22日发布了这一决定。
    这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中,取消和下放的有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的有13项、取消和下放的评比达标项目有3项;取消的涉密事项有1项;另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7月19日19时整,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宣布: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此条消息一出,随即成为各大媒体新闻报道重点和微博热议话题,甚至在原本舆情较为平缓的周末时段参与评论的网民也超往日财经新闻的3倍之多。这是自去年7月份央行进一步放开存贷款利率后,时隔一年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关键一步。分析人士认为,央行这一政策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7、《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民政部分别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通道。
    企业年金,通常被称作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乃是对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第一支柱”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发起建立,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资金池,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待员工退休后从中获得补充养老金,提高退休待遇。
    长期以来,企业年金都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特有福利,也被看作是“富人俱乐部”。人社部不断调整政策,如开放集合计划等,以鼓励中小企业参保。但由于中国“第一支柱”的费用负担过重,中小企业的年金市场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官方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57485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1933万职工参保,积累基金5133.75亿元。
    企业年金之所以要向社会组织人员开放,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解释:一方面,社会组织主要从事公益、慈善以及非营利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养老保险缴费以工资为基数,退休后个人账户积累数有限,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其它工资较高行业的工作人员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原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进入社会组织工作,由于年龄偏大,导致社保缴费年限较短,退休时较为吃亏。此外,社会组织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加盟。建立企业年金,也能为社会组织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提升其竞争力。
    按照《通知》,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年金集合计划。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至于具体的年金产品,廖鸿表示将选择实力雄厚、专业服务优质且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年金基金管理团队,专门为社会组织开发年金产品,“产品设计应符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7月22日起施行。相比此前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罪要具备偶发性;细化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新增加了如果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等内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司法解释确定了寻衅滋事具有偶发性,使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成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因素,这一规定也同时防止寻衅滋事罪名被滥用。
    夫妻打骂破坏秩序或可定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文介绍说,这次的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首先明确了行为人主观上应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客观上具有“偶发”的性质。此外,对于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行为人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财物的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及所处环境均相对固定,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如果相关行为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或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对于家庭、邻里打骂等行为,虽然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也明确指出,如果经劝阻处理后,再次打骂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博士、副教授赵天红称,实际上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该罪名有点“口袋化”趋势,有些罪名只是沾边也被划近寻衅滋事罪里,今后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好转。
    持械变为持凶器情节恶劣情形细化
    司法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此外,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另一变化,杨文认为是持械和持凶器的区别。以前规定是持械,但这个范围比较广,比如酒瓶子、木棍之类,都能算持械,但凶器的范围就相对小一些了。至于何为凶器,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赵天红介绍说,一般来讲,按照刑法理论的理解,部分物品是可以明确认定为凶器的,如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除此之外,可能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器械如菜刀、斧子,也可能算作凶器,这就看其是否用于犯罪行为了。
    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杨文介绍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基本建议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较少做不起诉处理。司法解释实施后,在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方面,可能会有所增加。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执行难”是客观事实。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的执行。惩治“老赖”,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让不诚信者受到信用惩处,类似于足球场上对严重违规者亮“红牌”。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10月1日以后,各级法院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息将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老百姓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一个形象的称呼——“老赖”。“老赖”的存在,“赖掉”的不只是司法公信力,还有道德标准线。让此类既不守市场规则,又不理会司法裁判的人长此以往“潇洒”下去,最终毁掉的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美好前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重拳出击直指“老赖”七寸的《规定》出台,必将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规定》以“信息曝光”破题,让“老赖”无处藏身。法院将实行“定向通报”,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这种市场联动“不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直击“老赖”们“挖东墙补西墙”的传统招数,让其在现代社会寸步难行。
    《规定》以“特殊关照”立意,让“老赖”有苦难言。《规定》建立“失信者黑名单”,让“老赖”们背负“失信光环”从事市场活动,损其名声、毁其声誉,运用“特殊关照”手段使其经营活动难以为继。同时,“黑名单”还瞄准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使其在背负不利名声的同时还可能遭受体制内负面评价,不仅“声名狼藉”,还可能“前途尽毁”,“特殊关照”力度可谓空前。
    《规定》以“声名回转”收尾,让“老赖”有路回头。彻底摧毁市场经营主体不是《规定》的目的,关键是要促使不诚信主体回归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中来,以实际行为重塑良好形象和美好前景。《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一定终身”,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
    商无信不立,法无信不行。“人而不信,不知其可”。“老赖”行径,既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又损司法制度公信力,为害尤甚。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一道完善的法制“防火墙”,惩治“老赖”,攻克“执行难”,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曝光”仅是手段,“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社会评价体系有效确立,构建诚信社会才是这场“司法执行与老赖之战”的根本目标。
     
    政策解读
     
    1、工信部四项措施拉动信息消费,市场规模有望突破三万亿。
    工信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朱宏任2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努力将信息消费培育成继房地产、汽车之后又一消费领域和新经济增长点。工信部在发布会上公布了四项拉动信息消费的具体举措: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信息惠民”工程,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丰富信息产品和信息消费内容;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
    据工信部和多家市场机构预测“十二五”末,我国信息消费市场规模有望突破三万亿元,而随着工信部上述四项措施的逐步实施,和信息消费息息相关的信息行业,将有望成为我国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2、财政部:节能产品补贴门槛变准入门槛。
    财政部日前发布消息称,将督促有关部门加快相关能效标准的制定工作,力争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变频空调、平板电视等产品新能效标准的修订工作,将目前的补贴门槛改为准入门槛,强化标准的倒逼机制和引领作用,形成政策补贴、强制标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家电生产、消费体系。
     
    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要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一是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二是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用。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四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五是积极扩大商品进口,增加进口贴息资金规模。完善多种贸易方式,促进边境贸易。六是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另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提出十一条具体措施,意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强省建设重点领域,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两个率先”、实施“八项工程”的决策部署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现对2013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了重点领域,围绕工业强省建设的产业高端发展、技术改造提升、绿色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提速、信息化引领、国际化企业培育六大行动中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安排专项引导资金。同时通知也提出优选重大项目、严格规范程序和严禁弄虚作假工作要求。
     
    5、我国污染防治相关投入将达万亿,环保产业迎来黄金时期。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环保部正在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汪涛处长表示,预计整个行动计划的投入将达到1.7万亿元。其中仅脱硫脱硝一项,新建项目投资需求将达到1350亿元。与标准相适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在紧张制定中。汪涛表示,这个行动计划的投入预计达到2万亿元。多名环保界人士在27日召开的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表示,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的出台,相关投入将达到万亿元级别,有力拉动我国环保产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巡视员冯良表示,发改委将通过一系列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比如在投融资方面,今年上半年发改委通过创新企业债发行的方式,支持湖南省募集近50亿元的环保资金。中金公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吴波表示,目前环保类上市公司市值占A股总市值的比例不到2%,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未来要继续支持环保企业上市融资。
    从各种条件看,环保产业正处在外部发展环境最为良好的黄金期。”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文一波说。要抓住这个机遇,一方面要求环保企业提升核心技术,加快业态调整,从单纯提供环保设备到提供环境服务。另一方,需要国家完善各种政策和法律法规。
     
    6、江苏工业投资向高端集约化靠拢。
    “今年以来,江苏工业经济整体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投资结构不断优化,重点项目进展顺利,工业投资越来越多地投向产业高端化、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但由于受经济运行环境影响,投资增幅有所回落,工业和技改投资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确定因素。”在谈到江苏工业和技改投资情况时,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徐一平如是说。
    在谈到下一步江苏工业和技改投资有哪些应对之策时,徐一平认为,一是要走产业高端化。规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高端产业,同时让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各类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二是要融合互动发展。加大信息技术改造投入力度,促进信息技术与企业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的全面融合,实现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三是要提高产业集约集聚度。以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现有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四是要打造绿色制造。加快推广应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水平。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确保工业经济在深化结构调整中实现平稳增长,在推进四化同步发展中实现质量效益的稳步提升。加强主要行业、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等的监测分析,及时采取对策措施,继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洽谈活动,突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重点培育800多个省级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打造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7个千亿级产业链,组织实施“万企升级”行动计划和大规模技术改造,实施“百项千亿”技改工程,拉动新技术新产品投入5000亿元等一系列战略部署。
     
    财经新闻
     
    1、九龙研制大排量商务车发动机,未来直接配套世界车企。九龙汽车与四川绵阳发动机厂合资合作,组织了一支200人的研发团队,进军“汽车心脏”——发动机研制领域。这也是本土汽车零部件企业涉足乘用车动力领域的首次探索,对提升“第一基本产业”发展水平、提高扬州装备制造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上半年扬州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865元,居全省第7位。昨日,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发布了我市上半年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我市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865元,居全省13个城市中第7位。绝对值居前6位的城市分别为:苏州(21275元)、南京(21210元)、无锡(20061元)、常州(19082元)、南通(18217元)、镇江(17844元)。
     
    3、扬州光伏企业迎双重利好,可能避免47.6%惩罚性关税。7月27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宣布中国光伏产业与欧委会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该价格承诺体现中方绝大多数企业的意愿,使中国光伏产品在双方协商达成的贸易安排下,继续对欧盟出口,并保持合理市场份额。
     
    4、扬州运管部门发布汽修指导书,汽车零配件"能修则修"。7月22日,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向全市汽修企业发布了绿色汽修指导书,规定了汽修企业要倡导“能修则修,以修为主”的维修理念。
     
    5、扬州船舶检验网上报检平台开通,检验流程将更透明。日前,江苏省船舶检验局《船检客户(造船企业)应用系统》即船舶建造检验网上报检平台在扬州顺利通过验收并试运行。今后江苏省造船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船舶建造检验网上报检。
     
    6、扬州企业景气报告出炉,33个行业中26个处景气区间。近日,市统计部门对全市59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景气调查结果显示,33个行业中有26个行业的企业家信心指数处于景气区间,船舶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等7个行业的企业家信心指数则处于不景气区间。
     
    7、国内首家外贸商品展示交易平台昨在扬开通。7月18日,扬州外贸商品展示交易平台正式开通,平台是扬州市商务局与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扬州网联合打造,不仅是新媒体服务外向型经济的创新尝试,也是国内首个“外贸商品展示交易平台”。
     
    8、国内首款自主品牌MPV扬州造,扬州汽车添“新丁”。7月16日,一辆九龙高端商务车艾菲缓缓驶出生产线,由此,扬州汽车“家族”的“族谱”中又添了一位“新丁”——国内首款自主品牌MPV。
     
    9、扬州首次自主设计研发,剪纸搭乘硅胶垫"出口列车"。首批6000件扬州剪纸系列的硅胶垫即将销往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多个国家。这也是扬州剪纸首次通过产业化生产,从工艺品成功转型日用品,并走出国门的一次全新尝试。
     
    10、中瑞自贸协定签署,或致扬州外贸企业出口量成倍增长。历经两年九轮谈判之后,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终于达成。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自由贸易区对我市外贸出口拉动作用明显。
     
    11、周春光局长一行拜访KOTRA、JETRO 。7月23日-24日,市商务局周春光局长、何炜副局长一行赴上海拜访了KOTRA上海贸易馆,在JETRO上海代表处,双方将汽车零部件产业作为双方今后推进两地企业合作的重点。
     
    12、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均与苏南园区签订南北合作协议。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6月底前都要实现同先进开发区的结对合作和开展产业转移对接”会议精神,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开发区等九家9家开发园区均已与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南等相关园区签订合作协议。
     
    13、广陵经济开发区巧破要素制约,扩大融资规模。广陵经济开发区为破解要素制约,保证贷款新增发展,实行资产等值抵押、保证方式融资、宽渠道融资和借船出海,借鸡下蛋等措施。
     
    14、邗江区金属板材出口基地被评为省优秀。近日,江苏省商务厅对全省50家2011年底前认定的出口基地进行了综合考核,我市邗江区的“江苏省金属板材加工设备出口基地”被评为“优秀”等次。
     
    15、7月汇丰中国制造业PMI初值47.7,创11个月以来最低。根据24日公布的汇丰中国制造业PMI预览,中国制造业运行呈现出自去年8月以来的明显减速,7月中国制造业PMI初值录得47.7,低于上月的48.2,创11个月以来最低。
     
    16、天然气涨价尘埃落定,化工企业转投煤化工。国内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将做出调整,气价上调后或将有利于缓解日益紧张的供求关系,天然气化工企业转而投向煤化工,寻找低价原料。
     
    17、江苏5年内打造出千亿级软件企业。7月16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推进会,明确了产业发展最新目标——到2017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企业1家,超500亿元企业5家。这意味着,5年内江苏要实现千亿级软件企业“零突破”。
     
    18、2013年1-6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3%。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3年6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8.9 %,从环比看,6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68%。1-6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3%。
     
    19、10个世界500强项目年内落户扬州,电商集聚中心升级。市长朱民阳在市委六届五次全会上提出,下半年要重点实施好对115家央企全面拜访计划,以及8月份在上海、9月份在北京的两场“530”招商活动,确保年内落户世界500强项目10个以上。
     
    20、工信部今年首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5日公布了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在内的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从长远看,将对我国工业行业、企业转型升级起到推动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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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者要做梧桐树,方能引来凤凰
     
        梧桐的灵性,传说能引来凤凰。《诗经·大雅·卷阿》云:"凤凰呜矣,于彼高冈。梧桐生矣,于彼朝阳"。宋代邹博的《见闻录》说:"梧桐百鸟不敢栖,止避凤凰也"。中国的龙、凤,在神话传说中,凤是神鸟。能引来凤凰的梧桐,自然是神异的植物。由此可知,因为凤凰属神鸟,而梧桐又是吉祥灵异的树,因此凤凰要栖息在梧桐上。
        良禽择木而栖亦是如此道理。纵观古往今来,大凡成大事的领导者莫不是都有梧桐树一样的人格魅力,吸引了无数的“凤凰”(人才)追随于他,方成就得一翻大业!
        领导者要具备梧桐树的灵性,其实就是领导者应当具备梧桐树的的品格、眼光、智慧(才华)。那么领导者如何像梧桐树一样能吸引凤凰(人才)呢?
        一、领导者得有梧桐树一样的品格(品行清高、志存高远)。
        领导者必须品行清高。古有云:“道不同者,不相与谋”。领导者若自己品行都不够端正,如何吸引得贤能之士。诸葛亮在没有遇见刘备时,宁可甘为做村野耕夫的卧龙先生;姜子牙在没有遇到周文王之时也甘愿为江边垂钓的垂暮渔翁。“凤凰们”在没有遇到梧桐树时,都是宁缺毋滥,反之,“梧桐树”(领导者们)亦需如此。由此可见,领导者的品行必须如明君一样清高,方能得到人才的青睐。其实“凤,在神话传说中,凤是神鸟。能引来凤凰的梧桐,自然是神异的植物。大凡是德才兼具者,必定是“君子与君子之间的惺惺相惜”。
        二、领导者得有梧桐树一样的眼光(识人有察,处世有胸襟)。
        领导者有慧眼识英才的眼光,才能选中真正的凤凰(人才)。要有“梧桐百鸟不栖,只栖凤凰”的敏锐眼光。刘备三顾茅庐,礼贤下士-----使得孔明出山成就帝王之业;周公吐脯,天下归心--周公的“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犹恐失天下之贤”  的广阔胸襟方得天下人才皆归心。这些其实既是领导者识辨人才眼光,也是领导者礼贤下士的胸襟。
        三、领导者得有梧桐树一样的智慧(统驭有方,行事睿智)。
        睿智的领导者有统驭群雄的能力,方能驾驭得了有才能之人。就如梧桐树一样其本身就具备树中之王的本色。故:能引来凤凰的梧桐,自然是神异的植物。三国曹公称作为一代枭雄,其帐下莫不都是降将(人才),但都唯其马首是瞻。连关羽都肯穿他送的袍子,如此善于以智慧去统驭型的领导,历史当只此一人,莫不让我辈叹服。清末第一能臣曾国藩,湘军云起,撑起清室江山,也培养了左宗棠、李鸿章等一批清朝重臣。回过头看看,曹公、曾公曾经都可以有机会称帝,但二位都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都懂得过犹不及的统驭哲学在里面。如果称帝,必将为天下人所不齿。他们其实都有思考过:如果称帝,他们还是“凤凰们”(人才)心目中的梧桐树(值得追随的领导者)吗?那么,多少将在他们完美的“领导”生涯画上不完美的浓墨一笔或句号。这些历史人物的过往,都有值得领导者去借鉴领导智慧在里面。
    由此看来,领导者需具备以上三点梧桐树一样的人格魅力,方能引得凤凰们竞相飞来!凤栖梧!凤凰只栖梧桐树!就如真正的人才只追随值得追随的领导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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