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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3年11月下)

     日期:2013-12-2
    2013年11月下: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其中,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始终把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公开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意见和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一系列重要举措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意见包括5个部分23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全面公开、推进裁判文书信息全面公开、推进执行信息全面公开。
    孙军工说,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就是特指中国裁判文书网。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明确要求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和质量负责。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就是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司法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上述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同时,《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银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对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根据《规定》,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放宽了发展空间,此举或将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容。据了解,早在2010年,包括成都本地的锦程金融消费公司在内,首批共有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目前试点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整体发展状况良好,各公司主要通过便捷、快速贷款模式吸引客户,首批试点的公司均实现盈利。
    修改了消费贷款额度,“借款人月收入5倍”变20万元。
    银监会此次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贷款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方面都实现了突破,而这些方面也正是此前试点消费金融公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新版《办法》还增加了出资人类型,第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是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允许非金融企业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是2009年版《办法》未提到的。
    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发中心副会长罗志华称,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是市场化的一个趋向,也是完善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步骤。同时,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是内需型经济结构的要求,为消费金融业务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加吸收股东存款则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做大做强,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新增了10个试点城市,可能将增加12家试点机构。
    此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后,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同时,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新版《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启动扩大试点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力解决了依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法律适用问题,将对有效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发挥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刑事审判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证据裁判五个基本原则。明确“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总结这么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就是证据上出了问题,就是没有严格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审判案件。
    《意见》明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非法证据不再局限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吕广伦:因为实践当中,虽然你没有证据证明他对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打了,但是他采取了这种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这些方法,过去是不明确的。这次我们非常明确地规定,这种也属于非法证据,在定案的时候,这些证据也要被排除掉。
    如何排除外界对案件的干扰?《意见》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吕广伦:我们把它叫审判的法庭中心主义,就是所有的问题都要在法庭上解决。
    《意见》要求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充分发回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要求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政策解读
     
    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四)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七)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
    二、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十)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十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十四)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
    (十五)加强组织管理。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由证监会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提出,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
     
    2、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下放权限。
    11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透露,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下放权限。对于水、电、油、气等领域价格的改革问题,则要形成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连维良指出,《决定》明确,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作为国务院承担宏观调控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国家发改委将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落实好“三个一律”,即凡是市场能够调节的经济活动,政府一律不再审批;凡是企业投资项目,除了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二是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需要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提高审批效率。原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大大简化,特别是要大幅度取消一些前置性的审批事项,而且要将一些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发改委目前正在进行内部项目审批机制的再造。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准入标准。
    连维良指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关键是要形成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因此价格改革应该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改委在推进价格改革上的措施,归纳起来,可以用“减、建、保”三个字概括。所谓“减”,就是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所谓“建”,就是对继续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所谓“保”,就是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保民生、促公平”,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对于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这些领域的价格改革,重点把握好三点:第一,要把价格改革与相应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第二,要区分居民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两个部分,对居民基本需求部分要通过阶梯价格机制来保民生、促公平;对非基本需求部分主要是反映供求关系。第三,要区分增量部分和存量部分。当前资源性产品价格,有些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差价比较大,如果改革一步到位,可能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所以,对于存量部分,可能要分步到位,但对于增量部分要争取一步到位。
     
    3、工信部:到2015年行政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13日下午举行会议,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就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提出初步意见。
    工信部称,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要求,大幅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继续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到2015年部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对于正在进行当中的民资进入电信业,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继续稳妥开展民资进入移动转售等竞争性业务市场试点工作。
    在推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方面,规范重点行业市场准入,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监管。运用“负面清单”方式,下大力气抓好企业减负工作。
    工信部称,将积极参与制定财税、金融、投融资、资源性产品价格、国有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重大改革措施。密切产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国家质检总局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梅克保11月18日在质检总局召开的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启动会上宣布,为保障消费品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该局当日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将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形成送审稿。
    梅克保说,消费品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消费品安全法律。开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强化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减少和防止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此外,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规制、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
    他说,这次立法研究,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关系,消费品安全法不是要打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而是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衔接,不能重复,更不能冲突。同时,既要吸纳国际通行做法,也要考虑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品安全监管制度。
    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汤万金说,消费品安全法在立法内容上要抓住三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方面,既要包括市场主体,如消费品生产、销售、储运企业等主体的范围和责任,还要包括监管主体的范围和责任;二是在归责原则和损失赔偿方面,要明确各类消费品安全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并在确定的归责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损失赔偿的适用依据和标准;三是在行政监管方面,要进一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界定,建立消费品伤害监测、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预警和召回、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等行政监管措施。
     
    5、四大领域蕴藏巨大投资潜力,经济学家解读三中全会《决定》。
    “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一个最重要的突破,就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今后,市场资源将由企业家来决定如何配置,而政府的工作重心则在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以及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17日说。
    郑新立是在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主办的“2013中国经济发展论坛”上做出这一表示的。本届论坛以“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为主题,论坛恰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刚刚公布,所以与会的经济学家们都把发言重点放在了对《决定》的解读方面。他们普遍认为,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进口替代产业将受益于三中全会的决策。
    郑新立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向全国、全世界传递的最重要的信息,就是要全面深化改革。这个改革将持续到未来10年,有两个重点。一是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希望通过企业开展创造性的经营活动激发经济活力,从而把经济稳中向好的势头保持下去。二是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决定》的具体内容看,在多个方面都体现了尊重市场、尊重企业家的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会上就介绍说,《决定》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开宗明义表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实际上讲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在未来降低企业税负,转为增加个人税负。因为数据显示,当前中国税收的90%以上来自企业。
    通过解读《决定》,经济学家们为企业家们下一步的投资提出了建议。首先一个值得投资的领域是先进制造业。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李毅中在会上说,现阶段由于受到西方国家过分发展虚拟经济的影响,加上国民性、制度性安排的缺陷,金融业和房地产业过度扩张和虚拟化,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挤压,导致资本、人才、物资、土地等要素从实体经济流出。当前应该加深对工业化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工业化是社会进步的历史阶段,不能超越。应依靠科技进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大力提高工业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尤其是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结构等方面的病灶。”
    第二个领域是生态环保产业。郑新立说,《决定》提出要“发展第三方治理”,将过去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升级为谁污染谁付费的模式,这是一个重要的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制约排放超标的企业像过去一样“钻空子”。今后发展环保市场化,将培育起一个庞大的环保产业,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水污染治理等专业技术会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能创造出可观的税收及就业。
    李毅中认为,当前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节能、降耗、减排、治污,使排放控制在大自然能够自我修复的范围之内,维系和增加财富。
    第三个领域是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如研发、物流等。李毅中说,工业是服务业的基础,在工业化进程中,工业仍是拉动经济的主导力量,不应被“边缘化”。所以应该大力推进制造业服务化的战略趋向,鼓励制造业主产品扩展服务功能,从售后服务,到故障诊断、维修检修、检测检验、远程咨询、在线商店、更新改造等增值服务和专业服务,增加附加值。
    最后一个领域是进口替代产业。郑新立表示,目前我国每年进口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很多产品是国内有能力自行制造,且成本低廉的。而且在现有市场需求下,只要企业能做到控制成本,不仅可以占领国内市场,还能考虑出口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石油和化工类产品,目前我国一年分别进口石油、化工产品各2千亿美元。虽然缺乏石油资源,但是目前我国煤制油技术已相当成熟,通过发展液化煤这一类比进口石油成本低的能源产业,或有希望顶替进口石油,并改变目前能源格局。
    另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进口替代产业是芯片产业。郑新立表示,我国芯片每年进口接近2千亿美元,目前虽然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高精度芯片仍有困难,但手机芯片之类一般芯片的自主设计和加工产业都值得大力发展。以三星电子为例,近年来该公司以手机芯片为增长点,销售额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进口额。
    大豆种植相关产业也很有潜力。我国去年进口大豆5千多万吨,主要用于榨油及豆粕。实际上,我国具备自主生产茶油等木本油脂的能力,如果大力发展,完全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替代进口。新疆北疆的伊犁、阿尔泰等地气候条件适宜,空置耕地很多,就很适合企业前往种植大豆及开发相关产业。
    财经新闻
     
    1、宝应县喜获省商务厅“利用外资工作单独列户管理”授权。近日,江苏省商务厅印发《丰县等16个县利用外资工作实行单独列户管理实施办法》(苏商资【2013】1195号),对全省16个县利用外资工作实行单独列户管理,我市宝应县列属其中。
     
    2、多企入驻宝应森萨塔配套园。森萨塔配套产业园一期工程建成后,先后有中网电气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等一批前景良好的企业,森萨塔配套园的后续工程也即将展开,全部建成后可入驻30家企业,预计总产销规模可达10亿元。
     
    3、43家企业参加江都区外经贸政策宣讲会。11月19日,江都区商务局举办外经外贸政策宣讲会,进一步促进江都区外经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恒远机械、亚威机床、江都建设、华伦化工、江淮汽车、宏信商贸、启源雷宇电气等43家企业参加会议。企业通过政策宣讲,了解到国家对企业的一些扶持政策,涉及境外展会、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广告及商标注册、服务外包等方面。
     
    4、宝应骏升外贸出口首超1亿美元。11月24日,市商务局显示,1-10月份,扬州骏升科技有限公司外贸出口1.02亿美元,同比增长65.6%,成为该县首家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
     
    5、扬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成功举行。为更好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11月18日下午,扬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二十四桥宾馆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我局周春光局长、张德云副主任出席会议。大会表决通过协会新章程,选出协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刘心民当选协会会长、钱宏当选协会秘书长。周春光局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协会创新工作理念,创优服务平台,拓宽招商平台,创建调查平台,塑造活动平台,做优培训平台,搭建信息平台,真正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为“外资企业之家”。
     
    6、亚洲最大氨基酸制剂项目花落江都。近日,亚洲最大的褐菇及其氨基酸制剂生产基地项目与江都经济开发区成功签约。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褐菇原料1.5万吨、培养基料30万吨,销售氨基酸和寡糖产品超3亿元。
     
    7、江都商务局组织三企业亮相中国绿色创新展达成千万美元意向订单。日前江都区商务局组织江澄环保等3家企业携10多种产品,参加了在广州举行的2013中国国际绿色创新技术产品展。此次江都参展的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净化设备、江苏道爵新能源车业公司和扬州凯尔斯迈电动器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电动轿车等产品,技术含量高,创新点突出,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了参展参会人员的好评。展会期间,3家企业与中外客商现场达成意向性订单近千万美元。
     
    8、扬州正式入选中欧绿色智慧城市试点。继11月初在上海举办的“2013中国(上海)智慧城市推进论坛”上扬州市荣获“2013中国智慧城市推进杰出成就奖”之后,近日又从北京召开的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论坛——智慧城市分论坛传来喜讯,中欧双方各有15个试点城市中,我市又被正式确定为中欧绿色智慧城市中方试点城市。
    9、高邮市6项目获国家创新基金无偿资助。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日前公布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名单及资助资金,高邮市共有6个项目获批国家创新基金530万元,获批项目数和资金数均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扬州各县(市、区)前茅。
     
    10、江都建设诚德钢管再入中国民营500强,江都建设名列第96位。2013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日前出炉,江都区两家企业再度入榜。其中,江都建设位列第96位,比去年上升3位;诚德钢管位列第392位。
     
    11、扬州太阳能企业重回“满产”,光伏企业复苏变挑订单。受多晶硅“双反”的落实和光伏政策的刺激,企业从11月初生产线一直处于满产状态,重现两年前的场景。
     
    12、172家小微企营收253万元,扬州小微工业企业生产平稳。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对全市172家小微工业企业最新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扬州小微工业企业生产总体保持平稳。1-8月份,样本企业户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3万元,同比增长3.4%。户均实现营业利润12.5万元,同比增长9.8%;户均缴纳税金总额13.9万元,同比增长4.6%。
     
    13、2030年中国将成最大石油消费国。国际能源署(IEA)11月27日首次在中国发布《世界能源展望2013》报告。报告称,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家,将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石油消费国。
     
    14、商务部:支持有条件地方发展自贸区。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15、今年新接订单45艘交船22艘 ,“大洋”订单排至两年后。今年以来,大洋造船累计新接订单45艘,已排到了2015年;全年将完成交船22艘,包括21艘散货船和一艘海工辅助船。
     
    16、欧盟决定对中国太阳能玻璃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欧盟委员会11月27日发表声明,决定从11月28日起对中国太阳能玻璃征收17.1%至42.1%的临时反倾销税。
     
    17、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18万亿元。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例达80%以上。
     
    18、上海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上海11月26日正式启动了碳排放交易,全市191家来自钢铁等工业行业及宾馆等非工业行业的企业,率先纳入了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
     
    19、财政部:中国明年将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11月22日在此间举行的“2013中国进口论坛”上,财政部宣布了明年关税调整重点内容,部分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有望降低。
     
    20、装备制造竞争力江苏居首,中部地区活力强劲。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近日发布了《2012年中国装备制造业区域竞争力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无论是规模还是综合竞争力(非全口径),江苏、山东、广东都稳居前三名。其中,2012年综合竞争力排前10位的省市依次是江苏、山东、广东、辽宁、浙江、河南、安徽、上海、湖北、河北。
     
    21、2013年全球石油20强排行榜发布,中国石油列第7。美国《福布斯》杂志11月17日发布了2013年全球石油20强排行。全球石油20强名单变化较小。到目前为止,前4名分别是: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国际公司,俄罗斯石油公司取代墨西哥石油公司,排名第5。壳牌依然保持第六,中国石油由第9上升至第7。
     
    22、中国信息技术产业销售收入今年预计将突破12.5万亿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司长丁文武14日表示,中国信息技术产业今年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将突破12.5万亿元。丁文武表示,展望未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慧城市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理念不断涌现,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
     
    23、 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3.7%。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626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7%,增速比1-9月份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主营活动利润[1]46884.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4%,增速比1-9月份提高0.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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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中那些看似光荣的错误
     
    犯错误很光荣吗?当然不。但如果错误披上了崇高的外衣,错误的本质就会被掩盖,犯错者反而觉得很崇高,不禁洋洋自得。这就是光荣的错误。
    在日常的营销管理中,我们常常会犯以下这些光荣的错误:
    高标准,严要求
    “高标准”还要“严要求”,这难道不够崇高吗?
    但事实上,“高标准”的结果通常只能是“不要求”或“低要求”。
    1984年,张瑞敏刚到海尔上任时,立即规定“不准随地大小便”。这个标准真够低的,这也是当时管理混乱的现实。但正是从“低标准,严要求”做起,海尔才达到了现在的“高标准,严要求”。
    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在于标准有多高,而要于要求有多严。“低标准,严要求”做到了,自然会进化到“中标准,严要求”乃至“高标准,严要求”。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老板讲这句话,一定很自豪,等着众人的赞誉。然而,这句农业社会的用人观是不适合现代商业社会的。
    现代人活动半径很大,人口流动频繁,社会身份变换速度快。真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结果可能是无人可用,或只有亲信可用。
    “用人要疑,疑人可用”才是现代社会的用人观,它通过制度、制衡、监督、控制,避免“好人”经不住诱惑而犯错误,让“坏人”找不到犯错的机会而成为“好人”。
    “用人不疑”的往往是小老板——他身边只有几个人是“不疑”的,最终无人可用;奉行“疑人可用”的往往是大老板,因为“疑人可用”,所以人才很多。
    左膀右臂、不可缺少的人
    你被称为上司的“左膀右臂”或“少不了的人”,通常意味着由于你过分杰出而掩盖了上司的无能和组织的缺陷。
    二战时期美军陆军参谋长马歇尔将军只要听到谁是“少不了的人”,一定会及时将其调离。站在个人角度看,“少不了的人”确实是荣誉;而站在组织角度看,“少不了的人”恰恰反映了组织上存在问题。调离“少不了的人”,就是为了避免个人弥补组织的缺陷,从而强化组织功能。
    21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
    人才真的很重要,为什么那么多从优秀企业挖来的人才最后一事无成,变成了“废才”?
    人才固然重要,但人才表演的舞台更重要。没有舞台,人才就不能成为人才。
    微软在中国招聘的员工是人才,难道进入微软之前就不是人才吗?微软的舞台成就了所谓的人才,而不是相反。
    常见到业绩不断下滑的企业人才济济,快速成长的企业反而人才捉襟见肘。优秀企业之所以有人才,是因为他们有人才培养体制,有化腐朽为神奇的管理力量。
    招人首先要招贤
    我参加过很多企业的招聘,发现一个普通的营销岗位,却设定了很多限定条件。为什么?因为他们是按某个最优秀的营销人才的模板设计的。于是,这个岗位成为“不可能岗位”、“坑人的岗位”。
    彼得·德鲁克提出过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设计原则,“一个职位,如果先后由两人或三人担任都失败了,就能肯定这是个常人无法胜任的职位,必须重新设计。”
    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培训员工。但这是很困难的。比较简单的办法是重新设计岗位,让普通人也能胜任。
    比执行力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管理力、控制力。执行力的初衷是让管理变得简单,执行变得复杂,这不符合现代管理的趋势。真正的趋势是组织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一线岗位的执行动作日益标准化。
    执行力为王
    执行力的流行,隐含的基本逻辑是:员工没有执行力,所以业绩上不去。可是道德上像雷锋一样、能力上像上尉“罗文”一样的下属,到哪里去找?
    管理的前提应该是:在道德上把员工想象为“自私自利”的普通人——这是人的本性;在能力上把员工想象为平凡的人——普通岗位留不住高水平的人。在此前提之下,企业要通过有效的管理,让员工的“自私自利”不损害企业和他人的利益,让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创新就是超越
    央视曾经举办过一个以“创新前沿”为主题的栏目,主持人提出了与创新有关的30个词汇,其中包括背叛、摒弃、超越、改良、颠覆、发现、妥协、模仿、实践、学习、整合、执行、不破不立、成功破坏、与众不同等。与会的100多位企业家、经济学家、职业经理人对他们心仪的词汇进行点击。结果,超越、与众不同、打破框框,分别以60%、40%、40%的点击率成为最受欢迎的词汇。
    这又是一个光荣的错误。如果这就是创新,那么,创新就只能是少数技术人员、经理人和“聪明人”的“专利”,普通人从此绝缘。
    他们说的其实是创造,而不是创新。
    创新为何不可以是模仿(创新性模仿)、整合、改良、妥协、尝试?彼得?德鲁克提出创造性模仿以及创新的源泉和流程,认为创新不是“缪斯的宠儿”,而是从概念、制度和流程角度把创新变成普通人的工作,这样的创新才是最有价值的创新。
    最高科技的产品才是最伟大的产品
    伟大的产品不在于是否是高科技,高科技产品不代表就有大市场,而在于它是否给生活带来.福祉。比如,拉链带给人们生活的方便几乎无处不在,它难道不是伟大的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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