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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4年4月下)

     日期:2014-4-30
    2014年4月下: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4月23日,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界定了委托投资定义,非居民委托投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供的资料,对不同情形资料审核后的处理方法,以及后续管理措施,使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得以清晰。
    公告将“委托投资”界定为: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
    公告要求,非居民就委托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税务机关为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非居民提交的资料后,将区分所得类型分别处理:
    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则可以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的待遇;
    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非居民不是该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所有人,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条款规定的待遇;
    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其他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所得类型,则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区分非居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上其他各方的报酬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相关资料。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相关联各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拒绝给予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将采取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凭据、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已批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按税收征管法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请需要提供资料较多,公告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应解决方案,符合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非居民,就其同一架构、相同的投资链条各方、相同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取得的投资所得,可在三年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请。但是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该负责人说,公告将成为纳税人在委托投资情况下能否享受协定待遇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确定性,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4月28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被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自2010年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而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规定后面加上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认为是监管的适度放宽。
    保险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配合4月初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来看,监管层在保险公司的治理上意在延续适度监管的思路,在把控风险的同时,争取为优质资本的介入留下余地,尤其是民间资本。修改后的《办法》对于促进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优化将产生积极作用,而对于防范因投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也起到了较好预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法4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已势在必行。
    孙军工称,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孙军工在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时指出,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实行一裁终结等。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
    孙军工称,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一些地方法院试行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方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后又多次重申对于部分影响重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开庭审理的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视,一些高级法院制定了开庭审理的操作性规定,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对于开庭审理的具体操作尚存在做法不相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书面审理案件的程序也不完全统一。为此,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已势在必行。
    孙军工介绍,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中,对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提出了明确的执行要求,核心是坚持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强决心。
    孙军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其中,关于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非法收购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关于这条立法解释有个背景,即党的十八大专门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但事实上一些地方食用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比较猖獗,这既是一种社会陋习,同时又是违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个推手。所以根据这种形势,也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必要明确对其中的一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行为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
    他指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还包括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罚。关于上述规定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此次解释明确: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此条解释是由于去年公司法修改中“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后,刑法相关规定面临适用问题而进行的解释。
    此次立法解释还包括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有3条,包括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的解释;关于被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的解释。
    据介绍,法律解释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宪法职权。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可以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新修订了《环保法》。环保部法规司司长李庆瑞在会后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称: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亮点,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态文明、基本国策、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等写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吃劲”的措施:按日计罚、査封扣押、区域限批、公益诉讼、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十分严厉;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责任保险、信息公开等。
    李庆瑞说,环保法第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从法律层面定为国策,上升为和计划生育、国土保护一样重要的地位。并且第12条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这部法律从明年的1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意见》在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时规定,不仅“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资特点,有利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刘张君说。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严峻。统计显示,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
     
    7、《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保理融资中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明确不得基于以上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业界认为,银监会发布这一《办法》,反映了部分银行保理业务存在“冒进”,偏离保理业自身为企业资金链条提供综合服务的初衷。  
    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企业委托保理银行或保理商,调查交易对手资信,可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办法》要求,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保理业务的相关的政策放开,《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业务,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视为国际保理业务,这为以后的政策控制打开遐想空间。
    与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相比,商业保理机构更专注于提供调查、管理、结算、融资等一系列综合服务,聚焦于某个行业或领域,为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此外,相对于银行保理而言,商业保理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争取做到无抵押,以及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
    2012年6月份,商务部同意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12月份,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的试点,意味着商务主管部门开始正式监管商业保理行业,行业监管政策明朗。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商业保理快速发展的同时,商务主管部门没有忽视对行业的监管。去年9月份,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内商业保理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系统排查企业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属于资产的一类,但没有变现的应收账款,只是账面上的数字。中小企业在社会供应链上缺乏话语权,居高不下的应收账款,更成为他们的一个梦魇。在应收账款主导结算方式的今天,银行保理不能包打天下,更需要商业保理来支持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资金链的顺畅运转。
     
     
    政策解读
     
    1、新《商标法》解读。
    新《商标法》将于5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商业宣传、商标申请审查时限、商标注册新类型和新形式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明确审查时限为9个月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局对新申请的审查时限是9个月,且不可以延长。
    侵权最高赔偿300万
    新《商标法》突破了传统的填平补齐原则,对恶意、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同时,新《商标法》也首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商业宣传
    新《商标法》明确禁止了“驰名商标”商业宣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年不用商标可被申请撤销
    新《商标法》提出,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将不再适用“限期改正”的程序规定,而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注册商标。
    “声音”首次纳入商标
    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以是非音乐声音。
    注册方式“一标多类”省时省力
    新《商标法》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修改不仅意味着我国的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也简化了申请程序,节约成本并提高效率。
     
    2、高邮商务局牵头开展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
    高邮市商务局近期牵头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10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情况进行调研,并出台了《高邮市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重点清理解决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清除含有设置关卡、歧视性收费、滥用权力指定采购、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我市场内容的地方规定; 二是清理含有维护行业垄断内容的地方规定;三是清理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同时,探索建立依法依规、审查撤销、绩效考评、社会监督等四项长效机制,以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意见》提出了九方面措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银监会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各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4、工信部五项措施应对钢铁业“严冬”。
    据统计,我国钢铁一季度粗钢的产量2亿多吨,同比增长2.4%,总体上还是增长的。但是由于价格连续下降,行业总体运行状况比较严峻。对于钢铁行业目前存在的困难,工信部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化解钢铁的严重产能过剩。要严控钢铁的新增产能,清理以及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对重点地区进行结构调整。开展钢铁产业的转型升级试点,加快区域的兼并重组。
    第三,要进一步推进钢铁行业规范管理。
    第四,推广应用高强度的钢筋,促进钢材的升级换代。
    第五,促进技术进步,特别是对节能、环保这些方面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行业整体的竞争力。
     
     
    财经新闻
     
    1、扬州亚普汽车拟上交所上市,发行后总股本51000万股。近日,证监会公布第六批25家IPO预披露企业名单,我市亚普汽车名列其中。根据亚普汽车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在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51000万股。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一切顺利,亚普汽车将成为年内我市第二家上市公司。
     
    2、江山控股有限公司入驻扬州。近日,开发区与香港著名投资公司江山控股有限公司签约,江山控股将在开发区成立江山新能源投资(扬州)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0亿港币,注册资本10亿港币,公司成立后将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再生能源发电的投资和经营。
     
    3、顺风光电的营销中心项目落户扬州。据悉,顺风光电的营销中心项目将落户在扬州出口加工区内,建成后将是顺风光电集团在国内唯一一家营销中心,主要从事集团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事务。
     
    4、开发区智能电网“点供”项目获省发改委立项。近日,市开发区交大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发展有限公司智能绿色气体环网柜气室项目获省发改委备案。项目总投资13.4亿元,拟争取“点供地”350亩;建成后形成年产智能绿色气体环网柜用(成套)气室12000套、气室用间隔和在线监测仪器各30000台的生产能力;达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38.4亿元、利润3.2亿元。
     
    5、邗江区数控机床“点供”项目获省发改委立项。近日,邗江区铭创机床有限公司数控机床项目获省发改委备案。项目总投资1.45亿美元,拟争取“点供地”192亩;建成后形成年产LC-H360型数控车床1200台、XH713型立式加工中心700台、MC-H50型卧式加工中心400台、MC-VH40型立卧式加工中心500台的生产能力;达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11.4亿元、利润总额2.02亿元。
     
    6、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获批同意设立“江苏扬州半导体照明产业园”。 4月9日,省商务厅发文(苏商开发[2014] 286号),正式批复同意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江苏扬州半导体照明产业园”。
     
     7开发区与普仁集团、苏北人民医院合作打造大型综合性医院。4月17日,中国普仁集团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北人民医院签署协议,按三级医院标准在开发区南部临港新城新建一所一流的综合医院——普仁(扬州)国际医院。
     
    8、扬州高新产值首季破千亿。4月27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一季度全市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千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43.6%,达到同期最高水平。
     
    9、首季扬州GDP增幅全省第二。4月21日,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联合召开的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今年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44.68亿元,可比价增长11%,增幅全省排名第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6.8%,增幅全省排名第一;两项指标均创近10年来新高。
     
    10、第115届广交会一期高邮参展企业出口成交2000万美元。4月15日-19日,高邮市商务局组织9家企业参加了在广州举行的第115届广交会第一期,参展企业累计成交2000万美元,同比增长15%。
     
    11、宝应县“烟花三月”节20项目集中签约。4月17日,宝应县举行“烟花三月”节项目集中签约暨海关A类企业授牌仪式,会上共有20个外资和民资项目集中签约。这次参加集中签约的总投资千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正式项目有3个,参加集中签约的民资项目全是亿元以上项目。
     
    12、我市16家企业参加江苏产品万里行杭州展销会。4月18日-20日,江苏产品万里行杭州展销会在杭州市和平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我市组织扬州工艺美术、金世康电器、雅韵琴筝、旺海数控设备、亚联光电等16家企业参加了现场展销会活动
     
    13、上海大众汽车仪征分公司一季度销售火爆。今年一季度,上海大众汽车仪征分公司共实现整车销售11.7万辆、入库税收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7.5%和110%。
     
    14、东大国家大学科技园扬州园签约。26日下午,卓越九校联盟共建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扬州园区签约仪式暨校企产学研对接活动在京杭之心举行。
     
    15、盐城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住建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最近揭晓,盐城跻身其中;“最美中国·生态旅游目的地城市”十强产生,江苏仅盐城一家获此殊荣。
     
    16、工信部拟投资200亿元推动IPv6商用。日前召开的2014全球IPv6下一代互联网高峰会议上获悉,为推动IPv6的发展,主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网络与网站的改造进程,涉及的投资预计将超过200亿元。
     
    17、我国仍具有实现6℅到8℅中高速增长潜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在此间举行的中国绿公司年会上表示,我国经济基本面和增长潜力的确正在发生变化,再恢复到接近两位数高增长的条件已经不再具备,但在今后十到十五年的时间里,我国仍然具有实现6℅到8℅的中高速的增长潜力。
     
    18、江苏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政。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我省出台了充换电设施用电及服务价格的新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可享受优惠政策,初步测算纯电动汽车每百公里费用比用油省30元左右。
     
    19、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一步扩大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4月26日起,上海、湖北、青海三地居民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目前共有15个省份可登陆查询。
     
    20、美国继续对中国输美钢管征收“双反”关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3日做出肯定性裁定,决定继续对中美输美钢管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双反”关税。
     
    21、瑞士在我国首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中瑞自由贸易协定(FTA)”签署后,瑞士在我国建立的首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瑞士中小企业中国研发中心8日正式入驻哈尔滨江北科技创新大厦。
     
    22、广州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再拓宽。4月18日下午,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业仪式暨珠江金融论坛(第13次)在广州科学城举行,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称“广州金交中心”)正式开业,首期上线小贷资产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商业汇票收益权和信托受益权四类产品。小贷公司可将贷款资产收益权打包,以“卖出回购”的方式获得资金。金交中心开业,对同城的“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一定竞争。该公司于去年10月挂牌,是国内首家主业向小贷公司融资的再贷款公司。
     
    23、超额担保频现加剧潜在风险。数据统计显示,截至4月27日,在已发布年报的2340家上市公司中,有1013家公司对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进行了披露。其中,169家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一半。在上述1013家上市公司里,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0%的公司共有63家,而在2012年,同样公司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0%的公司数量为42家。2011年,同样公司超过比例的上市公司数量只有28家。对比这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担保情况可知,有18家公司最近3年里,担保总额均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其余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率居高的上市公司里,有不少企业也出现2013年担保激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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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成本 东西方差距何在?
     
    本土企业对于成本控制向来是自信满满,因为如果成本控制做地不好,我们怎么会是低成本国家呢?但这其实这是个误区。
    首先,不能把低成本等同于成本控制做地好。从可比性的角度讲,成本取决于消耗掉多少人工时、用掉多少材料、消耗掉多少能源和设备。你说同样的产品,我们能比北美、日本的企业少用材料吗?少用人工时吗?资源、设备呢?八成都不会,即使少也不会少多少。那我们的"低成本"是怎么来的呢?原来是人工费率低、货币汇率偏低的结果。而这两者都在向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方向发展,不信,问问沿海那些出口型导向型的企业就知道了。
    人工红利、汇率差价就如供应链里的高库存,掩盖了实质问题,企业也就失去了通过持续提高生产效率、系统和流程来改进的机会。比如客服流程复杂、低效,人工干预太多,对很多本土企业来说,其解决方案无非是多雇几个小姑娘,一个人每月工资也就几千块。而欧美企业呢,他们负担不起这些小姑娘,那就只好从系统、流程的角度探究问题在哪里,通过自动化或者流程改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于本土企业来说,飞速发展中,问题多多,大多是来自系统、流程的不足,多雇几个小姑娘说白了就是打补丁,治标不治本。公司越来越大,补丁越打越多,组织、流程也就越来越复杂、越低效,公司的“自重”越来越重,最终没法承受,重则轰然倒地,轻则陷入“增长陷阱”,盈利式微或者亏本,走上不归路。
    其次,控制成本也不能等同于不花钱。对很多本土企业来说,控制成本不在于技巧,而在于决心:成本压力下,各种开支一刀切,连有些该花的钱也不花了。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员工名额控制上挺明显,要么人数严重不足,要么没有具备资质的员工。我到过很多公司的采购部门,发现有些企业几百亿的采购额,只有区区几十个人,资源有限,日常琐事都忙不完,事儿就根本做不细、做不精:有些钱明知道就摆在那里,但就是没精力去拿;有些企业是员工资质严重不足,几十亿、成百亿的业务,只有一帮平均工龄两三年的采购员在支持,他们经验有限,有些高层次的事,例如战略供应商的管理,就根本做不来,供应商的价格、交期、质量问题多多,“摁下葫芦起了瓢”,给企业的损失难以估算。
    聪明的老板知道通过花钱来省钱。有一次我跟一位年轻的董事长解释,对于那些动辄几十亿美金的大型战略供应商,为什么不能指望那些大学刚毕业两三年的大学生来管理。他理解了,当场就决定雇十个资质更高的采购经理。这十个人的成本一年大概是几百万,但把几十亿的采购额稍微管理地好一点,挤出个千二八百万也不算什么难事,而在改进供应商的质量、交期上对公司的贡献,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而更多的公司了,则继续把成本控制等同于“不花钱”,因为他们控制不了产出,但可以控制投入。这也不难理解:当你的工具箱里唯一的工具是把锤子的时候,你自然会把所有的问题都当作钉子来对付。
    此外,我们经常笑话发达经济体的高成本,但别忘了,我们也正朝着那一天发展,到时候不一定能比他们做地更好。三月下旬,我去一个中外合资的企业,跟他们开玩笑,说不要低估你们欧洲合作伙伴的成本控制能力,如果我们也面临的是他们那样的高成本、高福利和严格的环保要求,你就能体会到他们做得有多好了。坦白地说,这二三十年来,我们的增长总体上是高成本下的高增长,而成熟经济体则基本上是低成本下的低增长。生于忧患,他们的高人工成本迫使他们集中精力改进系统、流程,把更多的成本根源拿掉。当然你也看到很多公司在挣扎,那大都是因为他们没法降低成本来顺应低增长——按照我们目前的粗放经营,他们的今天也就是我们的明天。
    高成本下的高增长相对容易,因为一俊遮百丑,很多问题被高增长的光环掩盖;低成本下的低增长难做,稍不注意,成本就会吃掉唯一的盈利,这一年就算白做了。人不能永远长个儿,公司也不能永远增长:高速增长的盛宴迟早会结束,摆在我们面临的是高成本下的低增长。到时候潮水退了,就知道谁在裸泳了。按照目前的经营水平,真难想象这些企业如何才能熬过高成本、低增长的寒夜。
    这几年,我往返北美、欧洲、日本、大陆几十次,深刻体会到高增长经济在邻近拐点时的阵阵寒意,以及陷入高成本、低增长的“增长陷阱”的风险。我们从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低成本国家。而要度过不久将至的寒冬,我们必须在人工成本、社会成本、环保成本、人民币汇率节节飙升的情况下,把成本做地更低。那出路呢,必须得从供应链运营上找,因为从采购到生产到配送,以及跟所有这些环节如影随形的库存,公司的大多成本集中在供应链运营上。
    有远见的企业已经认识到这点,而更多的企业还是执迷于在产品和技术上找差距。是的,技术曾经是我们与发达经济体的最大差距,但经过二十多年的高投入,技术领域的差距已经显著缩小。与技术相比,运营的差距其实更难弥补。这是因为技术、产品是有形的,复制相对容易;管理、运营是无形的,形似、神似都很难做到如果说技术差距主要是靠技术部门的话,那么运营差距就得靠供应链运营来弥补。这提升了供应链运营在公司的地位,同时也给我们这些供应链专业人士更高的期望,要求我们改进方法、系统和流程,做以前做不了的事情。过去二三十年是企业家的天下,因为他们在经济腾飞期能找准机会,敢于承担风险,“找对台风口上,肥猪也会飞起来”;未来二三十年是职业经理人的机会,经济增长放缓,机会不再满地都是的情况下,只有把成本做下来、交期和质量做上去,企业才能生存----这是我们职业人士的强项。作为职业人,如果我们错过了过去二三十年,别灰心,因为那是企业家的黄金时代,需要街头智慧,而作为职业人,我们在学校里是永远也学不到足够的街头智慧。但是,如果我们错过了未来的二三十年,那我们可真的算是完了。问题是,我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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