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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

     日期:2014-6-30
    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周锴
        自从上班以来,便很少有这样的时间来进行系统学习。因而这次十日的实习律师培训的机会是非常珍贵的,并且这次来进行讲座的都是扬州市律师行业界中的领跑者。即便是每天辛苦奔波于汊河与市区之间,也是非常值得的。
        这次培训主要目的是让我们实习律师进一步了解律师实务知识,为未来的执业工作做好准备。虽然,每个人都能拿到那一张薄薄的合格证。但是,每一个人通过这次培训收货却不一样。
        对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一名律师讲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大概内容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只有一张银行对账单(支付借款时候形成的),其主张借款合同是口头合同。因为没有书面借款合同,这位律师在对方当事人否认有口头借款合同时,迅速变更了诉讼请求。其变更了诉讼请求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这一步主张导致了举证责任倒置。
        这时候仇春勇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规定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并不倒置。 主张不当得利,必须提供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一开始,我对仇春勇提的观点不以为然。觉得老律师应该比我们年轻律师懂得更多吧。特别是仇春勇从法理上来给我分析,给付型不当得利这一学术问题时,我当时不是特别明白,但我把这一问题在我的笔记本里加下来。
        回到所里,和胡利华、甄磊讨论这一问题。我们查询了一下江苏省高院的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这个文件中果然规定是有主张不当得利方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是我还是不是特别理解。接着,甄磊给我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民间借贷纠纷,签了借据,出借时候是现金交付,还款方式是通过银行卡还款,还款后借款人将借据还给出借人。如果,这时候借款人用银行卡对账单给付给出借人的款项是不当得利。出借人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自己收的款项不是不当得利呢。所以主张不当得利,并不因为对方提供初步线索而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通过这件事情,我觉得当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稳扎稳打,打好法律基础,不能盲目“崇拜权威”。并和同行多交流,从别人的身上多汲取经验。所以这一次实习律师培训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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